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4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4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4452號債權人嘉義市農會法定代理人癸○○代理人壬○○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準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辛○○、甲○○、庚○○、乙○○○、丁○○、己○○、丙○○、戊○○裁定支付命令,未提出 林誠一 之繼承系統表及相關證明文件,並未釋明林誠一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及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0月1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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