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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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1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中堅 律師被告乙○○即 廖淑貞 )訴訟代理人 沈鈺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1月28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當事人偕同訴訟代理人到庭。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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