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6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95年執聲字第9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本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七二一號刑事簡易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93年11月30日以93年簡字第272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確定,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5年5月19日以95年簡字第154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其先連續二次竊取他人之財物共計一萬四千二百元(一次六千元,一次八千二百元),在緩刑期內,猶不知悔,復竊取他人機車一部,本院認為原來緩刑之宣告顯收預期之效果,聲請意旨所指情形,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有撤銷其緩刑宣告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