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82號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所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沒入之;上開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同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該被告現逃匿行蹤不明,有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保證金收據、被告及具保人送達證書、拘票及行蹤不明報告書影本各一紙在卷可稽(見偵緝卷第二四頁,本院卷第十四至十五、二二至二三、二九至三一頁),足認被告確實逃匿,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謝瑞龍
法官周紹武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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