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82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大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優鋼工業有限公司(TOPPERSILICONSTEELINDUSTRYCOMPANYLIMITED)、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相對人優鋼工業有限公司(TOPPERSILICONSTEELINDUSTRYCOMPANYLIMITED)有無在台灣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有無為認許登記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