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71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及其住址(聲請狀所檢附之支票發票人為益川國際有限公司,乙○○僅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