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3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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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賠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347號上訴人賀傑鋼鐵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
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7年訴字第6347號履行和解賠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5,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83,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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