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04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紹瑜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8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紹瑜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呂紹瑜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呂紹瑜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上開判決書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附表:101年度聲字第5041號│├───────┬───────────┬───────────┬───────────┤│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壹日│壹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項│├───────┼───────────┼───────────┼───────────┤│犯罪日期│100年10月2日中午12時│100年10月2日中午12時許│100年10月18日下午2時許│││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5281號││100年度毒偵字第546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757號│同左│101年度審訴字第238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6月12日│同左│101年6月26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757號│同左│101年度審訴字第238號││決├────┼───────────┼───────────┼───────────┤││確定日期│101年7月9日│同左│101年6月26日│├──┴────┼───────────┴───────────┼───────────┤│備註│編號一至二業經臺灣桃園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757│編號三至四業經臺灣桃園│││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23│││臺幣1,000元折算1日│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四│五│六│├───────┼───────────┼───────────┼───────────┤│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壹日│壹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2項│├───────┼───────────┼───────────┼───────────┤│犯罪日期│100年10月15日晚間10時│101年3月17日晚間某時許│101年3月18日凌晨2時│││許││25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偵查(自訴)機│同編號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關年度及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260號││├──┬────┼───────────┼───────────┼───────────┤│最│法院│同編號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後├────┼───────────┼───────────┼───────────┤│事│案號│同編號三│101年度審訴字第830號│同左││實├────┼───────────┼───────────┼───────────┤│審│判決日期│同編號三│101年9月12日│同左│├──┼────┼───────────┼───────────┼───────────┤│確│法院│同編號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定├────┼───────────┼───────────┼───────────┤│判│案號│同編號三│101年度審訴字第830號│同左││決├────┼───────────┼───────────┼───────────┤││確定日期│同編號三│101年9月12日│同左│├──┴────┼───────────┼───────────┴───────────┤│備註│同編號三│編號五至六業經臺灣桃園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83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