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2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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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2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傑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9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故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攜帶│攜帶兇器強盜未遂│詐欺取財│││兇器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9月。│├───────┼───────────┼───────────┼───────────┤│所犯法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刑法第330條第2項、第│刑法第158條第1項、第│││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1項、第321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想像競合│││、刑法第330條第1項、│3款│)│││第321條第1項第3款│││├───────┼───────────┼───────────┼───────────┤│犯罪日期│101年4月30日凌晨3時│101年5月4日凌晨4時│100年5月13日│││35分許│5分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1年度偵字第9930號│101年度偵字第9930號│100年度偵字第21756、│││││22197、26526、29211號│││││、100年度少連偵字第│││││133、238號、移送併辦│││││101年度偵字第157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13號│101年度訴字第413號│100年度矚訴字第35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19日│101年7月19日│101年5月1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13號│101年度訴字第413號│100年度矚訴字第35號││決├────┼───────────┼───────────┼───────────┤││確定日期│101年8月13日│101年8月13日│101年7月25日│├──┴────┼───────────┴───────────┼───────────┤│備註│編號1、2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編號3至6之罪,經原判│││定。│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編號│4│5│6│├───────┼───────────┼───────────┼───────────┤│罪名│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第211條│刑法第216條、第211條│刑法第216條、第211條│││、第339條第1項、第│、第339條第1項、第│、第339條第1項、第│││158條第1項(想像競合│158條第1項(想像競合│158條第1項(想像競合│││)│)│)│├───────┼───────────┼───────────┼───────────┤│犯罪日期│100年5月20日│100年6月2日│100年6月22日、100年│││││6月23日(接續犯)│├───────┼───────────┼───────────┼───────────┤│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1756、│100年度偵字第21756、│100年度偵字第21756、│││22197、26526、29211號│22197、26526、29211號│22197、26526、29211號│││、100年度少連偵字第│、100年度少連偵字第│、100年度少連偵字第│││133、238號、移送併辦│133、238號、移送併辦│133、238號、移送併辦│││101年度偵字第1572號│101年度偵字第1572號│101年度偵字第157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矚訴字第35號│100年度矚訴字第35號│100年度矚訴字第35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10日│101年5月10日│101年5月1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矚訴字第35號│100年度矚訴字第35號│100年度矚訴字第35號││決├────┼───────────┼───────────┼───────────┤││確定日期│101年7月25日│101年7月25日│101年7月25日│├──┴────┼───────────┴───────────┴───────────┤│備註│編號3至6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