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53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53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5349號債權人 陳雲康協裕製茶工廠債務人沛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塏中 債務人梅子工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雅琪 債務人 陳志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佰玖拾伍萬貳仟叁佰玖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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