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95號原告偉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佐源 被告銓億工業檢驗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鍾貴菊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郭鴻儒 被告融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張響亮 被告 楊越仕 即 楊岳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