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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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抗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66號抗告人 王柏棋 相對人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源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7年3月22日所為107年度司票字第835號裁定而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抗告理由書,逾期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非訟事件之抗告,除非訟事件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亦有明文。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之1第1項規定,抗告狀內未表明抗告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抗告人提出理由書。
二、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07年4月4日具狀就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835號裁定提起抗告,惟其僅載明「後補」,未具體表明抗告理由,且迄未提出任何書狀敘明抗告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其抗告理由,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