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764號債權人 黃泰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丁子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107年2月27日債務人向台端借款新臺幣(下同)5,
000元之相關文件(依台端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債務人否認此筆借款)。
二、請提出107年3月4日、107年3月6日債務人借款10,000元之相關文件(依交易明細表所載,107年3月6日共轉帳5,000元)。
三、債務人丁子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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