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89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相對人維新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丁嘉銘 相對人 丁文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六年度存字第一六七九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中央建府建設公債債券新臺幣玖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94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9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並以本院10
6年度存字第1679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以上均為影本)、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存字第1679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