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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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10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慧萱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三日所為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犯行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被告丁慧萱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3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為前揭裁定後,認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犯行部分尚有不宜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處,爰裁定撤銷此部分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顏代容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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