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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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二九號
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送達代收人 孫瑞蓮 相對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叁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建峰 、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舜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瑞華~F0附表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二九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一萬七千六百十元│││├─────────┼────────────┼─────┤││送達郵費│三百七十四元│││一├─────────┼────────────┼─────┤││聲請公示送達費用│四十五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六百元││├───┴─────────┼────────────┼─────┤│本件程序費用│一百零二元││├─────────────┼────────────┼─────┤│總計│一萬八千七百三十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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