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減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4現於臺灣台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附表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7年聲減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載日期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羅心芳法官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