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1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贊賢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贊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贊賢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88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1年10月,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483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於民國111年8月16日起算執行(刑期起算日),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392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受刑人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忠義(主辦)
法官許泰誠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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