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5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代理人 江雅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民安間 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內除載明客戶帳號0000000000之外,亦應載明門號始可確認請求標的。
二、重新提出字體放大可辨識並標示出門號、帳號及補償款金額之申請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