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91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邱靖紜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請求之債權共二筆,其中本金金額為386,751元之債權,其約款中約定之借款上限為30萬,故聲請人就本項債權之聲請本金已逾約定之金額上限,請聲請人釋明此項本金金額之請求依據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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