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簡字第14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桃簡字第14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桃簡字第140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振宇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9年度調偵緝字第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零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得利、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犯意,於民國107年4月4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取得 邱天福 所有之Google會員帳號「Z0000000000@gm
ail.com」及密碼後,再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利用SUGARC7智慧型手機經其所申設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哥大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所提供之行動寬頻網路連結上網(IP位址:101.13.120.227),未經邱天福同意或授權,無故輸入邱天福所有之上開帳號及密碼,登入GooglePlay網路商店,佯為邱天福本人而接續向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網銀公司)及銀河線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銀河公司)購買如附表所示金額之遊戲點數(價值總計新臺幣【下同】1萬5,010元),並將費用附加於邱天福所申設之台哥大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內,再將上開遊戲點數分別儲值至甲○○於網路遊戲「星城online」、「 老子 有錢」之帳號(暱稱「藍斯洛1688」及「Xuan璇」)內,偽造並行使該等不實之遊戲儲值電磁紀錄,以供甲○○使用娛樂,致網銀公司、銀河公司、台哥大公司均陷於錯誤,誤信邱天福本人消費,即如數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遊戲商品,甲○○因而獲得免支付前揭遊戲商品價金之利益,致生損害於邱天福、網銀公司、銀河公司,及台哥大公司對於電信費用管理之正確性。嗣邱天福於107年4月12日至台哥大公司門市繳納電信費,經店員告知前開消費款項,因而查看上揭門號所綁定之手機後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案經邱天福訴由台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坦承不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緝字第1號卷第35及36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邱天福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0777號卷【下稱偵20777卷】第7至8頁),並有告訴人提供之Google通知帳戶遭其他新裝置登入通知及消費訂單之手機翻拍畫面(偵20777卷第12至15頁)、告訴人所有之上開手機於107年5月小額及其他費用繳款通知單(偵20777卷第16頁)、網銀公司107年5月9日網字第10705089號函暨檢附之網路遊戲「星城Online」IP歷程、會員申請資料及儲值流向(偵20777卷第17至20頁)、向上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暨檢附之網路遊戲「老子有錢」GooglePlay儲值訂單明細及IP歷程(偵20777卷第20至22頁)及通聯調閱查詢單(偵20777卷第25頁至第28頁背面)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58條業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7日生效,修正前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後則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然本次修正目的係將原本尚須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規定計算得出之罰金數額,直接規定為法定罰金刑度,以減少法律適用之複雜度,增加法律明確性,並無改變構成要件之內容,亦未變更處罰之輕重,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358條。
(二)按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現實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抽象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網路交易通常是以將購買商品或取得服務利益之意思,以文字或代替文字之符號、圖畫輸入網頁欄位,藉由電信業者提供之網路訊息傳送功能,將上開電磁記錄加以傳發輸送,之後由他人電腦終端設備予以接收、儲存,並賴終端設備螢幕顯示此等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性質上應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之準文書。再按,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個人電腦可藉由網路連結儲存於雲端資料庫之相關資料,是刑法第358、359條所謂「他人之電腦及相關設備」,判斷標準應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該電腦或相關設備使用權限」,而非「該電腦或相關設備之所有權屬於何人」。須註冊會員帳號方得登入之網站,各該帳號使用權限之擁有者為所對應之會員本人,因此,在該網站允許會員操作之範圍內,視同會員電腦之延伸,而為「電腦相關設備」。經查,被告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無故輸入告訴人持用之帳號及密碼,並登入GooglePlay網路商店,佯裝告訴人本人而購買如附表所示金額之遊戲點數,儲存至被告之各該遊戲帳戶內,以此方式偽造不實之電磁紀錄而行使,藉此獲取獲取「星城online」、「老子有錢」之網路遊戲點數及免於給付該點數價金之不法利益。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及同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
(三)被告基於同一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地點,以偽造不實電磁紀錄並行使之方式,多次詐買如附表所示之遊戲點數,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四)被告先後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得利等行為間,在犯罪時間上有重疊關係,具有部分合致,而有局部行為同一性,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符,而適用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則被告所犯上開3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五)被告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侵訴字第7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確定,後因其未履行緩刑條件,該緩刑宣告經本院以103年度撤緩字第219號裁定撤銷確定,於105年8月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迄於105年9月20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9至27頁),則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惟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本院審酌被告所犯本案與上開前案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法益侵害及社會危害程度,均顯然不同,難認被告有何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若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即與罪刑相當原則有違,爰不予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本案既未依上開累犯規定加重其法定最低本刑,自無庸於主文中贅載構成累犯,附此敘明。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取得網路遊戲點數,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擅自輸入告訴人Google會員帳號及密碼,登入GooglePlay網路商店購買如附表所示之遊戲點數,而詐得免於支付價款之利益,使網銀公司、銀河公司及台哥大公司均誤信告訴人有使用手機小額付款功能、透過網路平台購買遊戲點數之意思,致生損害於告訴人、網銀公司、銀河公司及台哥大公司,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先於警詢時否認犯行,後於偵查中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且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33頁),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暨其於警詢時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物流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偵20777卷第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所詐得免於支付遊戲點數價對之利益(價值如附表「消費金額」欄所示,總計1萬5,010元),係被告為詐欺犯行之犯罪所得,且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第339條第2項、第358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政學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訂單日期│訂單號碼│商品名稱│消費金額││││││(新台幣)│├──┼────────┼──────────┼───────┼──────┤│1│107年4月4日│GPA.0000-0000-0000│遊戲點數1000點│1,050元│││上午11時39分27秒│-86250│(星城Online)││├──┼────────┼──────────┼───────┼──────┤│2│107年4月4日│GPA.0000-0000-0000│遊戲點數100點│105元│││上午11時40分9秒│-39377│(星城Online)││├──┼────────┼──────────┼───────┼──────┤│3│107年4月4日│GPA.0000-0000-0000│遊戲點數1000點│1,050元│││下午12時01分23秒│-01875│(星城Online)││├──┼────────┼──────────┼───────┼──────┤│4│107年4月4日│GPA.0000-0000-0000│遊戲點數1000點│1,050元│││下午12時01分52秒│-58863│(星城Online)││├──┼────────┼──────────┼───────┼──────┤│5│107年4月4日│GPA.0000-0000-0000│遊戲點數1000點│1,050元│││下午12時02分19秒│-50380│(星城Online)││├──┼────────┼──────────┼───────┼──────┤│6│107年4月4日│GPA.0000-0000-0000│遊戲點數500點│1,525元│││下午12時02分47秒│-84128│(星城Online)││├──┼────────┼──────────┼───────┼──────┤│7│107年4月4日│GPA.0000-0000-0000│老幣525,000點│5,090元│││下午12時24分55秒│-24404│(老子有錢-麻││││││將、德州撲克、││││││老虎機、百家樂││││││)││├──┼────────┼──────────┼───────┼──────┤│8│107年4月4日│GPA.0000-0000-0000│老幣525,000點│5,090元│││下午12時25分17秒│-93893│(老子有錢-麻││││││將、德州撲克、││││││老虎機、百家樂││││││)││├──┼────────┼──────────┼───────┼──────┤││││共計│15,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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