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竊盜等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處分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應於行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經聲請人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一移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迄今已二年一個月在案。茲據該所函送有關資料,以該受處分人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有悛悔實據,請求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核尚屬實,認為上項強制工作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所宣告之刑不予免除執行。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聲請裁定免其繼續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業據聲請人提出執行機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報告及受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等附卷可資佐證,經核並無不合,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余來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俊傑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