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四八號
原告丙○○被告大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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