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所犯侵占案件(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侵占案件,前經臺灣高等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妨害風化罪,經最高法院於九十一年一月十日以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古秋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蕭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