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33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3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33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洲戶外國際有限公司、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丙○○之背書資料。
二、釋明對乙○○個人請求之依據。(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公司,非個人。)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