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38號原告 黃惠英 被告 羅家濠
一、上列被告羅家濠因詐欺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告羅家濠之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至原告對被告 康禹晨 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鍾世芬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馨月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