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8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8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180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旻鋒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緝字第1057號),本院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案號:108年度簡字第3433號),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邱旻鋒於民國108年3月
6日15時45分許,在00商旅有限公司(下稱00公司)所經營之00絲飯店投宿,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在該00絲飯店601號房內,以香菸燒灼該房內之地毯,致該地毯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00公司。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被訴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被告被訴上開罪嫌,業經告訴人於10
8年10月17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說明,本院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呂明燕
法官方錦源法官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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