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1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李瑞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陸萬柒仟玖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瑞恭於民國107年12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7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2月05日起至民國109年12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2月12日止累計39,123元正未給付,其中37,290元為本金;1,133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瑞恭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25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0月30日起至民國110年10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06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2月12日止累計173,003元正未給付,其中168,775元為本金;3,528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李瑞恭於民國107年07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7月02日起至民國111年07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2月12日止累計355,840元正未給付,其中346,221元為本金;8,919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91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瑞恭│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06%│││37290││2月13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李瑞恭│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06%│││168775││2月13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李瑞恭│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06%│││346221││2月13日││計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