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44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梁寶仁 相對人 郭盛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98年12月23日將其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6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8年12月22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即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借款日向聲請人借款如該附表所示之各筆金額,並均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間各如附表二所示,另約定第一年僅付息,第二年起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加付違約金。詎借款人未依約繳納本息,除尚欠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外,尚有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9年1月8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附表一: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苗栗市│恭敬││2105││138│全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建築材料及用││備考│││││││合計│途││││號││││房屋層數│││範圍││││││││││││├─┼──┼────┼────┼────┼────────┼──────┼──┼────────┤│1│137│同上土地│苗栗縣苗│住家用、│第一層:101.14│平台:7.28│全部│││││恭敬段21│栗市水源│鋼筋混凝│第二層:111.11│││││││05地號│里20鄰水│土造│第三層:111.11││││││││源25之6││屋頂突出物:││││││││號││11.56││││││││││合計:334.92││││└─┴──┴────┴────┴────┴────────┴──────┴──┴────────┘附表二:
┌──┬───────┬────────┬──────┬────────┬────────┐│編號│初貸日│借款期間│借款金額│違約日│尚欠金額│││(民國)│(民國)│(新台幣)│(民國)│(新台幣)│├──┼───────┼────────┼──────┼────────┼────────┤│1│98年12月29日│98年12月29日至│1,893,247元│108年7月24日│││││118年12月24日│││││││││││├──┼───────┼────────┼──────┼────────┤3,657,471元││2│98年12月24日│98年12月24日至│3,206,753元│108年7月24日│││││1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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