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64號原告 王淑津 被告 蔡李玲華 原告主張被告所有之嘉義市○○街○○號四樓6房屋,因被告在其露台種植種花圃,後方露台積水,造成原告3樓之房間、走廊產生壁癌、天花板及房間滲水,而請求損害賠償,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上開修復工程之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爰以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萬元,故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