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4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巷道爭議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1號原告甲○○原告乙○○原告丙○○原告丁○○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戊○○訴訟代理人辛○○
參加人己○○
參加人庚○○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巷道爭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庚○○、己○○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臺中市○○○路○段○○○巷業經被告於84年1月28日府工都字第3246號函核准建築線指示(定)在案,並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規定確認為現有巷道。嗣被告於95年度辦理成功國小北側道路之開闢,因該新開闢巷道與旱溪西路
1段365巷交接處有高低落差,被告機關於該道路交接處擬加高以利通行。惟施工時該土地所有權人庚○○、己○○以前項工程將影響其周邊土地之使用,反對於其所有土地上增設擋土牆並加高路面,並表示願提供巷道旁土地供通行,但巷內多數居民反對,經被告經多次協商未果,又因該處新舊道路交會處高低落差有交通安全上之考量,而於路邊增設水泥護欄,巷內居民以此舉造成原以此巷道進出居民之不便,而向被告陳情,被告遂以恢復既有巷道為由,以97年3月2日府建土字第0970066993號函知土地所有權人配合,惟仍遭其反對。嗣本件原告又於97年6月10日向被告提出陳情書,請求儘速施做臺中市○○○路○段○○○巷巷口工程,恢復巷內居民通行權利,案經被告以97年9月2日府建土字第0970210510號函復原告:「說明:…二、本案旱溪西路1段365巷係本府
84年1月28日府工都字第3246號函核准建築線指示在案之現有巷道,原擬據以前往施做恢復通行,惟因需增設擋土牆並填高現有巷道,該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異議,經協調無結果,故本府目前尚無法逕予施工,尚請見諒。」,原告不服,向內政部提起訴願,遭訴願不受理之決定,原告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暨被告應施作沿著台中市○區○○○路1段365向兩旁建築線連結至成功國小北側道路工程間適合通行之道路,恢復通行,參加人係本件系爭巷道旁之土地所有權人曾提出異議,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亦表示該異議之土地所有權人也參加訴訟,以免繼續爭執,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參加人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林金本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書記官林昱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