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3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白德孚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佑仲 律師
林辰彥 律師 施裕琛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高偉文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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