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161號原告鉅擘教育訓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皇男 被告 徐瑋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520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王梅英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瑞君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