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家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家訓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受刑人黃家訓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王梅英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瑞君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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