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449號上訴人 陳清 土址設台北市○○○路○○號11樓之1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 律師
葉大殷 律師 林怡芳 律師複代理人 簡于傑 律師被上訴人百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佩芳 訴訟代理人 李沛璇 被上訴人 東森得 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馬利 訴訟代理人 殷萬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9月14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吳麗惠法官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顧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