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易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易字第807號聲請人即乙○○○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 律師上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14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本院係認定新台幣140萬元之借款並非相對人所借,而係 李德銍 所借,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與李德銍給付該借款,就相對人部分不應准許,則本院就聲請人第一備位聲明請求部分,將原判決關於命相對人給付部分廢棄,並駁回聲請人就此部分在第一審之訴,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本件判決主文除原記載外,應再記載「李德銍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一百四十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李德銍負擔」,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李錦美法官陳駿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書記官黃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