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493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分行法定代理人 曹銘哲 代理人 楊玉美
懷寬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6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16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書記官王淑娟┌──────────────────────────────────────────────────┐│附表:94年度除字第4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1│ 劉銘琳 │高雄中小企│00000000│24,048元│93年4月11日│0000000│││││業銀行四維│││││││││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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