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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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71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岱容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9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大麻籽油貳罐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岱容前因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03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之大麻籽油2瓶(淨重共計69
0.69公克)經送驗檢出大麻成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為警查獲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之鑑定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7年5月16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另觀諸卷內資料及上揭鑑定書,本件所扣得含有大麻成分之大麻籽油共有附表所示之3罐,淨重合計應為863.21公克,然檢察官僅針對合計淨重690.69公克的2瓶大麻籽油聲請沒收,雖未敘明該2瓶之名稱為何,然觀其重量,應係指附表編號1、3所示之大麻籽油(該2瓶合計淨重即為690.69公克),而附表編號2者既未經聲請人於本件聲請意旨中一併聲請沒收,諒聲請人將扣案物如此切割處理應係有其他考量之故,為尊重其偵查權,自不宜遽將聲請範圍擴張至附表編號2所示之大麻籽油,故該部分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伶純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附表┌──┬──────────────────┬──┬─────┐│編號│名稱│數量│淨重│├──┼──────────────────┼──┼─────┤│1│nutivaHempoil│1瓶│212.56公克│├──┼──────────────────┼──┼─────┤│2│HempoilSoftgelCapsules(120Cap)│1瓶│172.52公克│├──┼──────────────────┼──┼─────┤│3│JUSTHempFOODSHempSeedoil│1瓶│478.13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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