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58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楊俊豪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強盜案件,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0年度執助字第72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楊俊豪因於假釋期間內更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因而撤銷假釋,惟聲明異議人本案之情形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96號所認之情形相符,本案不分其情節撤銷聲明異議人之假釋,與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及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有違。綜上,請求法院依法撤銷上開殘刑執行指揮書,以示司法公正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明異議人前①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84年度訴字第19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1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上訴後撤回確定;②又因搶奪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86年度訴字第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嗣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字第369號裁定將前開②案件減刑為有期徒刑9月,並與①案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8月確定。聲明異議人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並經本院以93年度聲字第175號裁定聲明異議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而於93年4月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二)嗣聲明異議人因於假釋期間故意更犯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6年度交訴字第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年,聲明異議人不服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交上訴字第100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7月,聲明異議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6019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因聲明異議人於假釋中故意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法務部於100年3月21日以法授矯教字第1000104919號函撤銷聲明異議人之假釋,被告因而入監執行殘刑7年8月2日等情,亦有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三)觀諸聲明異議人遭假釋撤銷之案件,係分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判處確定後,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刑之案件,聲明異議人既係認上開案件由經法務部撤銷假釋,檢察官指揮執行為不當,自應向諭知該確定案件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而非向本院為之,聲明異議人誤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郁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書記官林怡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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