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275號聲請人 趙靜儀 (即趙 張碧珍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趙靜儀(即 趙張碧珍 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股票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四、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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