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274號聲請人 李斯章 (即 李趙月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李斯章(即李趙月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繼承系統表正本。
四、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股票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五、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六、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若已繳費,請郵寄綠色收據聯到院;未繳費者,可參考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利用規費繳款單繳費)。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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