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原易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易字第8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献絨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献絨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葉佳怡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佳蓉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