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69號上訴人 田豐源
陳進郎 陳軍宏 張宸綱 簡玥慧 共同送達代收人 蔡佳秀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 陳鈿澧 間,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69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等對民國111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4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3,6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