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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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8號聲請人 劉勝國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283號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依此規定,聲請法官迴避者,必以繫屬於法院之當事人,方得聲請,若非當事人,其既未有受法院裁判之可能,要無許其聲請迴避之理。
二、經查:
㈠、聲請人係對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283號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下稱系爭案件)之受命法官馬傲霜聲請迴避,惟系爭案件之當事人為新烽電能節約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烽公司)與上展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本院調閱系爭案件卷宗查閱屬實,聲請人劉勝國僅系爭案件之上訴人新烽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當事人,其未以當事人新烽公司名義提起本件聲請,而係以其自己名義提起本件聲請法官迴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㈡、另聲請人莊榮兆雖以承當訴訟人之名義提起本件聲請,而其聲請本件法官迴避之意旨即為系爭案件受命法官不准其參加訴訟,有偏頗之情事云云,惟系爭案件就此部分程序事項尚在調查中(見系爭案件卷第68頁),尚未許其參加或承當訴訟,此經本院核閱系爭案件卷宗無訛,是以聲請人莊榮兆亦難認已為系爭案件之當事人,其聲請系爭案件承辦法官迴避,自不應准許。
㈢、從而,本件聲請人皆非系爭案件之當事人,其等提起本件聲請系爭案件受命法官迴避,於法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李昆霖法官張宇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書記官李佳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