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281號原告 游炳溉 被告 唐芳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9月21日下午2時0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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