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69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住所在新竹縣竹北市○○○路○○○號,
有戶籍謄本附卷足稽,且原告起訴狀所陳被告臺北市○○○
路○○○巷○弄○○○○號址,業經已「無此巷」為由退回,有訴訟
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在卷足憑。此外,本件原告乃本於
合會欠款債權起訴,尚無依法應適用特別審判籍規定之情,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王幸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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