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97年度城簡字第63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城簡字第63號
上 訴 人 永春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特別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49,77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2,3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金門縣○○鎮○○路○○○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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