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3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郭景超 債務人維吾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莊宜羣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參拾萬零柒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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