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212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張昭輝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書面證明(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發票人、受款人、發票年月日、到期日及票據金額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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