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332號原告 徐明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朔貿易有限公司等4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21,37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書記官蕭榮峰